各学院(部门):
根据《关于开展等级平安校园建设的意见》(浙教安〔2013〕73号)、《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等级平安校园建设的若干意见》(浙教安〔2019〕62号)等相关文件精神,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,维护校园稳定,认真做好迎接教育厅等级平安校园考评工作,我校将开展“平安校园”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检查要求
各学院(部门)要认真领会并贯彻落实浙江省高等学校等级平安校园建设相关精神,提高政治站位,深刻认识实验室安全的重要性,坚持问题导向,全面把握实验室安全的短板和不足,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,加强危险源管理,严格落实“平安校园”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,确保安全隐患和问题整改及时、到位。
二、检查内容
1.参照《浙江省高等学校等级平安校园考评实地检查项目表》(附件1),组织对学校各类实验室安全隐患进行“全过程、全要素、全覆盖”排查,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安全隐患台账,并及时进行整改,做好整改记录,对短期无法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,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完成时间。
2.学生实验室安全知识掌握情况(如灭火器的使用及逃生自救等相关知识)。
3.实地检查重点内容包括:
①实验室安全责任落实情况;
②试剂规范使用情况;
③设备规范使用情况(特别注意通风橱未使用时,升降门需降至距离底部10-15cm高度,通风柜能做化学试剂柜;大功率电器需配备独立墙插,不能私拉乱接电线);
④危险化学品(包含管制类化学品)管理情况;
⑤消防设施与器材配备情况;
⑥消防逃生通道情况;
⑦安全警示标识张贴情况;
⑧环境卫生情况。
三、工作安排
1.实验室自查(10月23日-11月1日)
各实验室责任人按照通知要求,参照《浙江省高等学校等级平安校园考评实地检查项目表》(附件1),对所属房间进行自查。
2.学院(部门)汇总和检查(11月4日-11月15日)
学院(部门)组织人员对实验室进行汇总检查,于11月15日前完成学院层面的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。
3.学校抽查(11月18日-11月22日)
在学院(部门)自查的基础上,教务部将对部分学院(部门)实验室安全进行现场检查。
(1)组织方式:
由教务部组织专家组,于11月22日前对全校实验场所进行抽查。
(2)检查安排:
专家组对各学院(部门)现场检查结束后,专家组向被检查单位出具整改通知书,被检查单位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,须对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整改,做好整改记录,对短期无法整改的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,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完成时间。
被检查单位收到整改通知书后,须于11月29日前编制整改报告,并交到教务部备案。
四、工作要求
1.根据一岗双责,党政同责的要求,学院(部门)领导全员动员,全面落实安全责任,全力以赴确保“平安校园”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落到实处。
2.学校对各学院(部门)开展“平安校园”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全面督查,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,安全措施未落实的进行网上通报,限期整改,跟踪督办,全力以赴确保通过平安校园等级评定。如有疑问或需要协助,请联系教务部(联系人:盛含晶,电话:82295061)。
教务部
2024年10月22日
附件1:浙江省高等学校等级平安校园考评实地检查项目表.pdf